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成立于1992,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盆景行业的国家一级协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助于促进该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协会日常办公和会员读物——《中国盆景赏石》书系的设计、印制,以及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均来自会费收入,经费取之于全体协会成员依照章程规定交纳的会费,也将服务于全体协会成员。协会位于北京地安门内大街41号。
建设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双百方针指引下, 旨在调动中国盆景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从事盆景艺术创 新和理论研究,使盆景艺术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力争中国逐步成为的盆景艺术大国。
主要职责:
1、为实现“更新观念,把握机遇,继往开来, 努力创新,创立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时代精神的盆景艺术”。
2、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努力实现盆景艺术研究与发展方向规定的奋斗目标。
3、研究盆景艺术发展史,总结经验, 进行理论探索,建立中国盆景艺术理论体系。
4、进一步研究盆景美学和画论,用以指导盆景艺术创作。
5、吸收和推广现代科技新成果,运用于盆景造型和培育。
6、调查并开发盆景资源。
7、筹办国内外盆景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 发展国内外盆景艺术团体和爱好者的友好往来。
8、研究国内外盆景发展趋势,改革与促进我国盆景艺术发展。
9、研究和促进我国盆景商品化生产。
10、发展盆景教育事业,培养盆景艺术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是盆景艺术高层次的学术社团,是遵循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文化艺术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盆景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中心。
第二条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双百方针指引下,旨在调动中国盆景艺术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从事盆景艺术创新和理论研究,使盆景艺术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力争中国逐步成为的盆景艺术大国。
第三条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的任务是:
1、为实现“更新观念,把握机遇,继往开来,努力创新,创立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时代精神的盆景艺术”。
2、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努力实现盆景艺术研究与发展方向规定的奋斗目标。
3、研究盆景艺术发展史,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探索,建立中国盆景艺术理论体系。
4、进一步研究盆景美学和画论,用以指导盆景艺术创作。
5、吸收和推广现代科技新成果,运用于盆景造型和培育。
6、调查并开发盆景资源。
7、筹办国内外盆景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国内外盆景艺术团体和爱好者的友好往来。
8、研究国内外盆景发展趋势,改革与促进我国盆景艺术发展。
9、研究和促进我国盆景商品化生产。
10、发展盆景教育事业,培养盆景艺术人才。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品行端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在全国性盆景展览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2、出版或在全国性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盆景艺术论文者。
3、盆景界公认的地方流派、风格的代表人物。
4、擅长组织领导工作,并在促进盆景事业发展中有贡献者。
入会需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附论文集作品照片3~5份,经监察组审查,参加基层组活动,经半年至一年考察,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1、权利: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权;有退会自由,但必须按规定办清一切手续后方可退会。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计划,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任务,交纳会费,参加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团结合作,不谋私利,并经常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规划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修改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理事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贯彻全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规定。
三、领导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1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人,(副秘书由秘书长选聘),监察组成员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正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即树木盆景艺术研究委员会,山水盆景艺术研究委员会,盆景艺术综合研究委员会,盆景盆与架研究委员会,国际盆景事务委员会。
秘书处下设科研、宣教、开发、组织四个职能部。
各专业研究委员会负责人由副会长兼任。秘书处各职能部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各地方协会,为本会业务分支机构,与本会为业务指导关系。一律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条 理事会有权授予盆景艺术创新研究有重大贡献者荣誉称号及奖励研究成绩优异者。
第四章 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每5年换届改选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各研究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各职能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种会议可视情况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十二条 研究工作实行“目标计划负责制”根据盆景艺术发展方向所定的奋斗目标,制订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选题实行“指定”与“自选”相结合。
第十三条 建立监察制度,成立“监察组”负责对会员及各级领导进行定期考查,对要求入会者进行审核,提出评语及处理意见。并对协会经济收支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经济民主,由监察负责协会的一切经济收支的审查。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廉洁奉公,反对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以法治会,在四项基本原则和双百方针的指引下进行一切活动。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实行民主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凡以协会名义活动必须经会长批准,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协会各项事业活动和咨询服务,会员交纳的会费,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在每次理事会换届改选时进行,或有三分之二理事提出意见,以及上级指示始得修改,修改时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终止程序为,根据三分之二理事或三分之二会员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再经上级批准,即行终止。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